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德州空调复合材料行业协会章程(草案)

 

第一章  总则

 

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:德州空调复合材料行业协会。英文译名为Dezhou Air-Conditioning and Composites Industry Association .

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:本团体是以暖通空调、复合材料行业中的生产制造企业为主,包括相关的营销和服务机构等自愿组成的地方性、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以党和国家的宏观政策为指导,促进暖通空调、复合材料行业健康发展,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,为加强行业管理、增强企业活力服务。

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本团体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,承担保证政治方向、团结凝聚群众、推动事业发展、建设先进文化、服务人才成长、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。

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德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。

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德州市德城区格瑞德路6号。

 

第二章  业务范围

 

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
(一)协助政府部门推行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、政策、法规、法令,承办政府和业务部门委托的工作,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意愿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二)开展行业调查研究,做好本行业发展情况的统计和分析,根据本行业的发展情况和特点,制定行业发展规划,为政府制定发展政策当好参谋;

(三)开展技术交流和管理咨询服务,组织国内外参观考察活动,协同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实行监督管理;举办研讨会和培训班,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及经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。

(四)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,开展行业自律活动,规范行业生产经营秩序,推动行业诚信建设,建立完善行业自律管理约束机制,规范会员行为,协调会员关系,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;

(五)编辑出版本会的刊物、简报、及各种宣传资料,向社会宣传会员企业的新面貌,推荐新产品和新技术,介绍国内外科学管理经验和先进技术,为企业提供经济技术信息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 第三章  会员

 

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。

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
(二)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
(三) 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
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 (三)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
(三)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
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
(二)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

   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   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 

 

 
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 

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审议监事(或监事会)的工作报告;
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
 (六)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 (七)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德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。不得延期换届。

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
(三)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 (十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涉及改选换届、人、财、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,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。 

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不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德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5年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
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
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 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 (五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一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监事设2名,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三十二条 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
(三)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,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(四)对理事、负责人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
 

第五章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 

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 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认真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。

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

第六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 

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 

 

 

第七章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 

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,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 

第八章  附则

 

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8年7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。

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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